農舍規定分成三層:誰能申請、哪塊地能蓋、能蓋多大。這篇把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、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(最近修正 111 年 11 月 1 日)、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5 條,以及各直轄市、縣(市)的都市計畫施行細則逐條對過,條文查詢日是 2026 年 10 月 22 日。
想快速對門檻,看農地蓋農舍條件自我檢查;申請流程與費用寫在農舍申請流程與費用。
農舍規定總整理:申請人、土地、建築三種限制
下表把常被問到的門檻放在一起。「辦法」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,「條例」指農業發展條例(最近修正 105 年 11 月 30 日)。
| 限制 | 規定 | 法條 |
|---|---|---|
| 申請人 | 農民,已成年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 | 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;辦法第 2 條 |
| 設籍與持有 | 戶籍和農地在同一縣市,土地取得與戶籍登記都滿 2 年;參加集村農舍的免土地 2 年 | 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 |
| 自用農舍 | 名下沒有自用農舍,領過農舍建照的視為已有 | 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 |
| 5 年內建照 | 5 年內取得過農舍建照,原則不予許可 | 辦法第 6 條 |
| 土地面積 | 該筆農業用地不小於 0.25 公頃,集村與離島除外 | 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 |
| 用地比例 | 農舍用地不超過 10%,其餘至少 90% 要是完整區塊 | 辦法第 9 條第 3 款 |
| 一筆一棟 | 同一筆農地只能申請一棟農舍 | 辦法第 9 條第 6 款 |
| 非都市土地規模 | 總樓地板 495 平方公尺、3 層且 10.5 公尺以下、最大基層 330 平方公尺 |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5 條 |
| 都市計畫農業區規模 | 多數地區 4 層或 14 公尺、總樓地板 660 平方公尺;臺北市、高雄市不同 | 各地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|
| 移轉 | 自有農地蓋的農舍滿 5 年才能移轉;農舍和土地一起移轉、一起設定抵押 | 條例第 18 條第 2、4 項 |
| 分割 | 建照核發後套繪管制,未解除不得分割 | 辦法第 12 條 |
任何一列不符合,就不必往下談設計。縣市另加的要求寫在後面。
農地蓋房子,只有農舍這條路嗎?
在農業用地上,能合法拿來住的建築物只有農舍。農地蓋房子常被拿來比較的另外兩條路,用途和門檻都不一樣。
農舍、農業設施、變更編定三條路差在哪
| 路線 | 能不能住 | 依據 | 重點 |
|---|---|---|---|
| 農舍 | 可以,限農民自用 | 條例第 18 條、農舍辦法 | 農民資格、0.25 公頃、10% 等門檻 |
| 農業設施(資材室、管理室等) | 不行 |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33 條 | 要照核定的經營計畫使用,不得作為住宅 |
| 變更為建築用地 | 變更後依建地規定 | 區域計畫法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| 條件依土地分區而定,先問縣市地政單位 |
農業資材室常被當成「先蓋再說」的替代品。容許使用審查辦法(最近修正 114 年 12 月 31 日)附表一寫明:資材室限放肥料、農藥、種子、農具、器皿、農產品;農地 0.1 公頃以上才能申請,每 0.1 公頃可蓋樓地板 20 平方公尺,上限 200 平方公尺;已經蓋了農舍的農地不能再申請資材室。
沒申請先蓋的後果
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,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處 6 萬到 30 萬元罰鍰,可限期拆除地上物,不遵從可按次處罰、停止供水供電、強制拆除。都市計畫範圍內,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的罰鍰同樣是 6 萬到 30 萬元。房子本身沒有建照,另外適用建築法第 86 條:擅自建造處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,勒令停工補辦手續,必要時強制拆除。
辦法第 13 條另外規定,申請資料不實的,撤銷資格核定和建築許可。
誰能申請:農民、已成年、設籍與持有滿 2 年、沒有自用農舍
辦法第 2 條第 1 項列了五款,要全部符合,再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定:
- 已成年。網路上不少文章還寫「年滿 20 歲」,那是舊條文的寫法,現行辦法寫「已成年」。
- 戶籍所在地和農業用地在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,土地取得和戶籍登記都滿 2 年。
- 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小於 0.25 公頃。
- 沒有自用農舍。領過個別或集村農舍建照的視為已有;建照尚未開工且已撤銷,或原案重新申請的除外。
- 申請人是這塊農地的所有權人,農地確實作農業使用、沒有申請過農舍,興建後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。
第 5 款怎麼認定,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要求申請人用中央主管機關訂的經營計畫書格式,寫明農業經營現況和整體配置,送縣市審查。縣市農業單位可以邀環保、建管、地政、都市計畫單位組成審查小組。
農民身分與經營計畫書怎麼認定
條例第 3 條第 3 款把農民定義為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」。公司、法人、祭祀公業都不能申請(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2023 年農舍審查實務簡報引用 100 年農委會函釋)。
辦法第 3 條之 1 規定,農民身分由申請人附農業生產佐證資料,縣市會同專家學者會勘認定;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,免會勘。同一份簡報引用農委會 106 年 7 月 28 日函:有農保只算身分,仍要附經營計畫書和申請日往前至少 2 年的經營實績。
5 年內領過建照、已有自用農舍的情況
辦法第 6 條:申請人 5 年內取得過個別或集村農舍建照,縣市應不予許可,除非建照已撤銷或失效,或農舍因天然災害全倒、自行拆除、滅失。自用農舍怎麼查,臺南市是用財產歸戶清單逐筆比對。
哪塊地能蓋:0.25 公頃、農舍用地 10%、其餘 90% 完整
0.25 公頃是 2,500 平方公尺,約 756 坪。這個面積指「該筆」農地,也就是一個地號。臺南市農業局簡報引用農委會 106 年函釋:只能以單一地號申請,不能把幾筆相鄰土地加起來算;相鄰的土地要先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合併成一筆,面積達標才算。
辦法第 9 條第 3 款:農舍用地不超過該筆農地的 10%,其餘農業經營用地要是完整區塊、不低於 90%。第 8 條第 3 項說明,農舍用地是農舍和附屬設施的水平投影面積總和,車棚、圍牆圍起來的範圍都算在 10% 裡。無償供公眾通行的既有道路、公共溝渠,依營建署 105 年函釋可先扣除再算比例。
辦法第 5 條排除幾種土地,不能申請農舍: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;其他分區裡的水利用地、生態保護用地、國土保安用地、林業用地;森林區養殖用地;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的土地。
另一個常漏算的比例: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,蓋了農舍的農地,農業設施、農舍和水保設施面積合計,原則不超過農地的 40%。
能蓋多大多高:農舍法規分三種土地
辦法第 10 條把個別農舍的樓地板面積、建築面積、樓層和高度,交給各自的土地法規決定。非都市土地、都市計畫農業區、集村,能蓋的規模差很多。
非都市土地
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5 條(88 年 12 月 24 日修正):自用農舍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 495 平方公尺,建築面積不超過耕地面積 10%,高度不超過 3 層樓且不超過 10.5 公尺,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超過 330 平方公尺。
同一辦法第 4 條之 1 另有限制:縣市公告的活動斷層通過範圍內,自用農舍不得超過 2 層樓、簷高不得超過 7 公尺。
都市計畫農業區
都市計畫農業區適用各地的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。依 2026 年 10 月 22 日查詢的現行條文:
| 地區 | 高度與樓層 | 面積 | 法規 |
|---|---|---|---|
| 臺灣省各縣市 | 4 層或 14 公尺 | 建築面積不超過該宗農地 10%,總樓地板 660 平方公尺;距都市計畫道路至少 8 公尺 |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9 條(115 年 8 月 12 日修正) |
| 新北市 | 4 層或 14 公尺 | 同臺灣省;農舍與農業設施建蔽率合計不超過 40% |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0 條 |
| 桃園市 | 4 層或 14 公尺 | 同臺灣省 |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 29 條(115 年 1 月 6 日修正) |
| 臺中市 | 4 層或 14 公尺 | 同臺灣省 |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37 條(1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) |
| 臺南市 | 4 層或 14 公尺 | 同臺灣省 |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 27 條(114 年 10 月 2 日修正) |
| 高雄市 | 原為 3 層或 10.5 公尺;市府 2026 年 6 月 1 日發布修正,媒體報導放寬為 4 層或 14 公尺 | 建築面積 10%、總樓地板 660 平方公尺 |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 18 條附表一 |
| 臺北市 | 10.5 公尺以下 3 層樓 | 建蔽率 10%,建築面積不超過 165 平方公尺,要設斜屋頂 |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72 條(114 年 7 月 9 日修正) |
高雄市的新條文送件前請向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確認。都市計畫農業區的農舍同樣要套繪:已申請建築的農地(10% 農舍面積加 90% 農業用地)會在都市計畫和地籍套繪圖上著色,之後 90% 那塊不論有沒有分割,都不能再申請農舍。
集村農舍
辦法第 11 條:集村農舍用地小於 1 公頃,10 棟以上未滿 50 棟一次集中申請;20 位以上農民共同當起造人,離島地區 10 位;建蔽率不超過 60%、容積率不超過 240%,用地在山坡地範圍的是 40% 與 120%。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、森林區農牧用地、都市計畫保護區不能蓋集村農舍(第 5 條第 2 項)。
一分地、三分地能蓋幾坪
這題要拆兩步。先看面積過不過 0.25 公頃,再看建築面積上限。台灣慣用的 1 甲約 9,699 平方公尺,1 分是十分之一甲,約 970 平方公尺。
| 面積 | 平方公尺 | 坪 | 個別農舍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分地 | 約 970 | 約 293 | 未達 0.25 公頃,89 年以後取得的不能申請 |
| 2 分地 | 約 1,940 | 約 587 | 未達 0.25 公頃,同上 |
| 0.25 公頃 | 2,500 | 約 756 | 門檻;建築面積上限 250 平方公尺 |
| 3 分地 | 約 2,910 | 約 880 | 過門檻;建築面積上限約 291 平方公尺 |
| 1 公頃 | 10,000 | 3,025 | 10% 是 1,000 平方公尺,非都市土地另受最大基層 330 平方公尺、總樓地板 495 平方公尺限制 |
換算出來的是上限,實際還要扣道路退縮與配置;面積以土地登記簿為準,重測後可能變動。
老農農舍規定:89 年以前取得的農地
老農農舍規定的法源是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:在條例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」取得農業用地,沒有自用農舍而需要興建的,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申請興建農舍。同一項後段再補一種情況:89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前共有的耕地,之後分割為單獨所有,也比照辦理。
辦法第 3 條規定這類申請人仍要是農民,並符合第 2 條第 1 項第 4、5 款(沒有自用農舍、是所有權人且確供農用)。0.25 公頃和同縣市設籍滿 2 年沒有列進第 3 條,所以老農農舍不受最小面積限制,臺南市農業局簡報也是這樣寫。
日期有兩種寫法要留意。條例第 18 條寫「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」,農舍辦法第 4 條寫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」,第 9 條第 3 款寫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」。土地取得日落在這兩個日期之間的,申請前先問縣市農業單位怎麼認定,以主管機關的書面答覆為準。
老農身分不能轉借。子女以贈與或買賣從父母名下取得的農地,取得日是移轉登記那天,適用 89 年以後的規定;繼承取得的,送件前向縣市農業單位確認認定方式。
圍牆、地下層、污水:容易漏看的細節
農舍圍牆規定與圍籬
農舍圍牆規定在辦法第 9 條第 1 款:圍牆以不超過農舍用地面積範圍為限。圍牆只能圍住那 10% 的農舍用地,不能沿著整筆農地的地界圍一圈;圍牆的水平投影也要算進農舍用地面積(第 8 條第 3 項)。條文寫的是圍牆;用綠籬或鐵網把整片農地圍起來會不會被比照認定,送件前先問縣市建管單位。

地下層計入總樓地板
第 9 條第 2 款: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農舍建築面積,面積要計入總樓地板面積;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設置的法定停車空間可以免計。非都市土地 495 平方公尺的上限,地下室也要算在裡面。
污水處理與放流水
第 9 條第 4 款要求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;用預鑄式設施的,申報開工時要附審定登記文件。第 5 款要求放流水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;排進灌排系統要管理機關同意並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准。
第 9 條第 6 款是一筆一棟:同一筆農地只能申請一棟農舍;分期興建的,原申請人以外的人都要符合第 2 條資格,農舍建築面積要超過 45 平方公尺,經縣市農業單位同意的除外。
蓋好之後:5 年移轉、併同移轉、套繪不能分割
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: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的農舍,滿 5 年才能移轉,繼承或法院拍賣不在此限。這個 5 年限制寫在第 1 項(89 年以後取得農地的農民)之後。第 4 項則是兩種農舍都適用:農舍要和坐落用地一起移轉、一起設定抵押權,已申請興建農舍的農地不能重複申請。
辦法第 12 條:建管單位核發建照後造冊列管,通知地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註記,並在地籍套繪圖上著色。未解除套繪不得分割。已領使照的農地要解除套繪,限於三種情形:農舍坐落的農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、非農舍坐落的農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,或依變更使照程序檢討後該筆農地仍達 0.25 公頃以上且比例合規。
蓋好之後也不能隨意改用途。各地都市計畫施行細則都寫明「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」,辦法第 15 條要求縣市組稽查小組定期檢查,沒照規定使用的限期改正,不改可以廢止許可。
農舍規定常被誤會的 6 件事
- 「滿 20 歲才能申請」:現行條文寫「已成年」。
- 「幾筆地加起來有 0.25 公頃就行」:要單一地號。
- 「10% 只算房子那塊地」:10% 是對整筆農地算,含附屬設施和圍牆範圍。
- 「資材室裝潢一下也能住」:農業設施不得作為住宅。
- 「借爸媽的老農資格」:看申請人本人的身分和取得日期。
- 「農舍可以單獨賣」:要和坐落用地一起移轉。
書面門檻過了,會勘還會看農地有沒有在耕作;臺南市實務上,申請日前 2 年有核定休耕補助紀錄的,不符合積極經營的認定。
縣市規定比中央嚴的時候
中央辦法是底線,縣市可以在審查程序、應備文件和配置上加條件。臺北市、新北市、高雄市在都市計畫農業區的差異已列在前面的規模表,下面是審查端的例子(2026 年 10 月查詢):
| 縣市 | 規定 | 內容 |
|---|---|---|
| 宜蘭縣 | 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(114 年 11 月 27 日修正) | 農舍用地限配置在臨路地界線起縱深 40% 內;放流水適用縣加嚴標準;銷售佐證以每 0.1 公頃每年 30,600 元為基數;資格證明有效 6 個月 |
| 臺中市 | 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(臺中市政府服務 e 櫃台,2026 年 9 月 16 日更新) | 應備文件 17 項,含農田水利署放流水回函、比例尺不小於 1/200 的配置圖、道路養護證明 |
| 桃園市 |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標準作業程序 | 文件一式 4 份;都市計畫保護區另依保護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作業要點 |
國土計畫也在路上。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(114 年 1 月 20 日修正)規定,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 10 年內要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,公告那天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。縣市國土計畫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告實施,推算分區圖最晚 2031 年 4 月 30 日公告。內政部 2026 年 8 月 11 日表示 22 個縣市分區圖都已審完,公告日期還沒指定,在那之前仍適用上面的規定。
農舍規定對完,下一步是確認你那塊農地。把地號、面積和農民身分狀況整理好,用免費土地評估先初判;鄉間住宅的樣子可以參考透天、農舍、鋼構住宅外觀,想放組合屋的先讀組合屋合法嗎。沃宇團隊的開業建築師負責農舍設計與監造,資格與面積以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準。
常見問題
農舍規定 2026 年有改嗎?
中央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最近修正是 111 年 11 月 1 日,2024 到 2026 年沒有再修正。有變動的是地方:高雄市 2026 年 6 月修正放寬農業區農舍高度,臺灣省細則 115 年 8 月修正後農舍規模不變。國土功能分區圖依法最晚 2031 年 4 月 30 日公告,之後改依國土計畫法。
不是農民,農地蓋房子法規怎麼說?
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和農舍辦法第 2 條都要求申請人是農民,條例第 3 條把農民定義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。非農民在農地上只能申請農業設施,依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33 條不得作為住宅。沒有許可就蓋,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罰 6 萬到 30 萬元並可限期拆除,沒有建照另依建築法第 86 條處罰。
農舍最多可以蓋幾層?
非都市土地 3 層樓且 10.5 公尺以下,縣市公告的活動斷層範圍內 2 層樓、簷高 7 公尺以下。都市計畫農業區在臺灣省各縣市、新北、桃園、臺中、臺南是 4 層或 14 公尺;臺北市是 10.5 公尺以下 3 層樓;高雄市 2026 年 6 月修正後依新條文。
買了農地多久可以申請農舍?
土地取得和戶籍登記都要滿 2 年,戶籍和農地也要在同一個直轄市、縣(市)。依農委會 100 年 10 月 7 日函釋,兩段時間都要連續計算,不能把前後幾段相加;在同一縣市內不同鄉鎮遷籍可以合併計算。另外要準備申請日往前 2 年的農業經營實績。
把土地位置和面積告訴我們,先幫你查清楚能蓋多大、預算要抓多少。土地評估不收費,也可以直接預約諮詢。
